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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刑振叶与被执行人张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振叶,张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189-2号申请执行人:刑振叶,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愉,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刑振叶与被执行人张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2.5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2.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