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庆春与马云锋、白雪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春,马云锋,白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郑庆春,男,1970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马云锋,男,1986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白雪花,女,1989年1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庆春与被执行人马云锋、白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庆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马云锋、白雪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终���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郑庆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