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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管红权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红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红权,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宣城市宣州区,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红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红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红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管红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管红权酒后无证驾驶皖P×××××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宣城市区澄江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双塔路与澄江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管红权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管红权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管红权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管红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罚金票据,现场检查笔录,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记录,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7]毒鉴字第29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管红权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红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红权无证驾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管红权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管红权主动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红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祥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