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辜天畅、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贵喜、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天畅,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贵喜,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279号原告:辜天畅,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原告: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辜天畅,总经理。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伟,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贵喜,男,生于1965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负责人:杨贵喜,厂长。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辜天畅、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贵喜、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于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辜天畅申请追加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追加苍溪县石板河页岩砖厂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6月2日第二次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辜天畅、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辜天畅、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辜天畅、苍溪县鑫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贤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