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伍安友与被告屏山县彩虹兔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安友,屏山县彩虹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506号原告:伍安友,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屏山县彩虹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珂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安友与被告屏山县彩虹兔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伍安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安友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安友负担。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