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晓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258号移送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晓月,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3刑初7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赵晓月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晓月现在服刑,无收入来源,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刑初72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