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卜健华饲料店与梁礼深、梁健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卜健华饲料店,梁礼深,梁健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011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卜健华饲料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X镇XX村委会门口XXXX路X号(原乡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7N。经营者:卜健华,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礼深,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健行,男,汉族,19XX年XX月XX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卜健华饲料店与被告梁礼深、梁健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以两被告已共同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卜健华饲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99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卜健华饲料店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