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颜桂丽与韩小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桂丽,韩小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4062号原告:颜桂丽,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告:韩小为,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颜桂丽与被告韩小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颜桂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桂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桂丽负担。审 判 长 李 彦人民陪审员 葛安基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钟献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