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徐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09号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4单元-91)。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孝。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1号。法定代表人:徐桢。被申请人: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孝。被申请人: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春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光星。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61号3-2。法定代表人:徐在华。被申请人:陈光孝。被申请人:徐在华。被申请人:徐桢。本院审理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徐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八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84,19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香河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天美印务有限公司、重庆美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融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孝、徐在华、徐桢名下银行存款3,484,19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