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43号被执行人:李江,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