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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43号被执行人:李江,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