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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与经清媛、刘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经清媛,刘昌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345号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住所地资源县城北商贸城A区22号。负责人肖永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键,该支行副行长。被告经清媛,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资源县。被告刘昌林,男,1956年5月1日出生,住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诉被告经清媛、刘昌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提出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