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9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贾惠清与颜士保、肖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惠清,颜士保,肖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130号之一原告:贾惠清,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士保,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肖锋,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与二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贾惠清负担。审 判 长 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