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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17号自诉人杨亮,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李斌,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杨亮以被告人李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斌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亮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斌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亮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