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17号自诉人杨亮,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李斌,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杨亮以被告人李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斌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亮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斌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亮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