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振辉与刘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辉,刘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83号原告:姜振辉,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飞,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姜振辉与被告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姜振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振辉(已交纳)负担。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