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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振辉与刘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辉,刘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83号原告:姜振辉,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飞,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姜振辉与被告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姜振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振辉(已交纳)负担。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