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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郝庆双与曹成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庆双,曹成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28号原告:郝庆双,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张永群,威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成硕,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0800219D。负责人:于炳辉,总经理。住所地:邢台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委托代理人:张永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庆双诉被告曹成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成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庆双撤回对被告曹成硕的起诉。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