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2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德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71号之三被执行人:李德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271号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德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正中国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