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敬友与卢桂香、卢宇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友,卢桂香,卢宇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991号原告:陈敬友,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桂香,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卢宇佳,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敬友与被告卢桂香、卢宇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敬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敬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焦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