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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敬友与卢桂香、卢宇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友,卢桂香,卢宇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991号原告:陈敬友,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桂香,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卢宇佳,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敬友与被告卢桂香、卢宇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敬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敬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焦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