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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孔义与李恒果新疆太阳谷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孔义,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李恒果,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59号申请人:王孔义,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李恒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恒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丁玲,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王孔义与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阳谷公司)、李恒果、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孔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阳谷公司、李恒果、丁玲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孔义以其持有的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46万元股份、李建林持有的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46万元股份、李建辉持有的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152500元股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孔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孔义持有的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46万元股份;二、冻结申请人王孔义提供的担保人李建林持有的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46万元股份;三、冻结申请人王孔义提供的担保人李建辉持有的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152500元股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陈映红审 判 员  李卫玲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