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如松与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如松,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124号原告:袁如松,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经理。原告袁如松与被告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袁如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如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如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袁如松负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贝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