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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如松与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如松,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124号原告:袁如松,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经理。原告袁如松与被告黄冈市大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袁如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如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如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袁如松负担。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贝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