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兰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兰书文,谢明国,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2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111号。代表人:杨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鑫,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书文,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鼎溦,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明国,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唐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友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书文、谢明国、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承担兰书文的残疾赔偿金88275.2元、医疗费89602.49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兰书文、谢明国、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兰书文虽在农村居住,系农村居民,但收入来源于城镇,可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的依据是一份福州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出具的兰书文系劳务派遣到其单位工作的保安的证明。兰书文没有提供与兰书文有直接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仅提供被派遣单位的证明,无法证明兰书文在城镇务工。同时,兰书文没有提供福州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的机构代码等相关文件,无法认定证明系该学校出具。从证据的形式上看该证明也没有单位领导或负责人签字,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与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只承担医疗费项下医保范围内的用药,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一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均不予采纳,也不在判决主文部分进行说理解释,属于剥夺当事人抗辩权利。兰书文辩称,1.关于残疾赔偿金,兰书文在一审中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兰书文于2011年起工作于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东兴村9号的福州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并居住于学校宿舍,因此一审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关于非医保费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并未在一审提交非医保用药金额的证据,而且也未申请一审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明国未作答辩。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应予维持,非医保用药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承担。兰书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兰书文315677.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责任限额外的部分由谢明国与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明国、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4日17时30分,兰书文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后载江美芳,沿316福兰线由闽清方向往福州方向行驶,���谢明国驾驶的车牌号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鄂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鄂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驶向对向车道,与停在路边的赵汝巧驾驶的闽A×××××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兰书文与江美芳两人受伤,三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7月5日,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明国与兰书文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江美芳与赵汝巧不负事故责任。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鄂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系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谢明国系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兰书文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共住院32天。2016年8月8日,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兰书文为八级伤残附带一处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事故车辆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鄂F×××××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共计110万元,赵汝巧的车辆闽A×××××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给兰书文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已垫付给兰书文10000元。一审法院确认兰书文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1.兰书文主张医疗费112003.12元,结合其诊疗记录及医疗费发票,予以认定。2.兰书文主张营养费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兰书文伤情及鉴定意见,酌定2000元。3.兰书文主张住院伙食补���费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兰书文因本起事故致伤住院治疗32天,酌定960元。4.兰书文主张护理费9654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椐兰书文提供的病历和司法鉴定书,本起交通事故致兰书文八级附带一处九级伤残,护理期评定60天,兰书文共住院32天,住院期间护理费可参照福建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8719元/年计算,出院后护理天数为28天,出院后护理费酌定为80元/天。综上,兰书文的护理费为7360元(160元/天×32天+80元/天×28天)。5.兰书文主张残疾赔偿金212960元,一审法院认为,兰书文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附带一处九级伤残,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显示其居住的地址为闽侯县XX乡,证实其居住在农村,兰书文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收入均来源于城镇,故残疾赔偿金可参照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75元/年标���计算,系数32%,按20年计算,兰书文主张残疾赔偿金212960元,予以认定。6.兰书文主张交通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兰书文住院治疗32天,虽未提供交通费用的票据,但鉴于该项损失必然存在,酌定交通费400元。7.兰书文主张误工费10346.67元,一审法院认为,兰书文因本事故于2016年6月4日受伤,根据兰书文提供的劳动合同可知其从事保安工作,误工费可参照福建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6997元/年计算,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6年8月8日),误工天数64天,误工费为8192元(128元/天×56天)。8.兰书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兰书文因本事故造成八级附带一处九级伤残,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9.兰书文��张鉴定费1500元,有鉴定费票据为凭,予以认定。综上,兰书文因本起事故致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0375.12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谢明国与兰书文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谢明国对兰书文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谢明国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单位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鄂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起事故存在两位伤者,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两位伤者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对于鉴定费1500元不予赔偿。兰书文因本起事故致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0375.1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6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49437.56元[(360375.12元-60000元-1500元)×50%];由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赔偿750元(1500元×50%)。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兰书文20000元,超出部分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直接从理赔款中予以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已垫付兰书文10000元,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应退还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19250元,再赔偿兰书文180187.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兰书文180187.56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9250元;三、驳回兰书文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提出的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兰书文的残疾赔偿金有误,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经查,兰书文不仅提供了用人单位福州市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的证明,还提供了其与福州市鼓楼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于2007-2016年间的社保缴费明细,足以证明兰书文长期居住、工作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提出的该公司不承担非医保费用的上诉请求,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商业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公司只承担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亦未举证证明兰书文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的金额,故该公司提出只承担兰书文医疗费89602.496元毫无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守霖审 判 员 俞贤忠审 判 员 杨淑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青书 记 员 唐巧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