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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波尔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宏远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波尔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宏远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沈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893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滨海公寓2幢12号。法定代表人:马行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虞涵,系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舟山市波尔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鑫海家园海州路151、153号。法定代表人:沈浩。被告:舟山市宏远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沈泽。被告:沈泽,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波尔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宏远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沈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左雯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