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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朋亮与夏邑县会亭学东新型墙体材料厂、吕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朋亮,夏邑县会亭学东新型墙体材料厂,吕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695号原告:代朋亮,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博涵(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夏邑县会亭学东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西二公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26603011222。负责人:吕学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吕学东,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代朋亮与被告夏邑县会亭学东新型墙体材料厂、吕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代朋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朋亮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朋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代朋亮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