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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兴祥、俞岳娟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祥,俞岳娟,毛力军,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祥,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岳娟,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力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号(1-51)室。法定代表人:毛力军。上诉人陈兴祥、俞岳娟因与被上诉人毛力军、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兴祥、俞岳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仅以驳回起诉了事。现公安机关未立案,本案应继续审理。毛力军、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予答辩。陈兴祥、俞岳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毛力军、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4000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6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的名义以分发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借款,涉及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陈兴祥、俞岳娟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陈兴祥、俞岳娟起诉要求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毛力军归还投资款及承担违约金,但因宁波乾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陈兴祥、俞岳娟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案有关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综上,陈兴祥、俞岳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曙炜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夏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