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绍节与张建创、王德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绍节,张建创,王德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民初357号原告:傅绍节,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张建创,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王德妍,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傅绍节与被告张建创、王德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绍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创、王德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绍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11日,被告张建创和王德妍共同在其阳江监狱宿舍家中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一年内还本付息,被告张建创并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且两被告采取离婚、变卖住房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因被告张建创和王德妍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其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本案的借款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建创缺席,其庭后辩称,被告张建创对原告傅绍节的诉请没有异议,借款属实,被告张建创向原告傅绍节借款后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被告王德妍缺席,其庭后辩称,被告王德妍对原告傅绍节的诉请没有异议,被告张建创向原告傅绍节借款属实,被告王德妍对此事清楚,但是由于经济困难,无法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傅绍节与被告张建创、王德妍是同事关系。2015年3月11日,被告张建创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傅绍节借款100000元,为此,张建创出具一份《借据》交傅绍节收执作为凭据。该《借据》载明:“现借到付绍节现金人民币共拾万元整(¥100000),月计息壹仟元整(¥1000),定于壹年内清还本息。”被告张建创在《借据》上的借款人处签名,《借据》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借款后,被告张建创本息至今分文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张建创与王德妍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10月27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傅绍节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借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傅绍节主张被告张建创尚欠其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提供了被告张建创于2015年3月11日签名确认的《借据》为证,且被告张建创对此亦无异议,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建创没有按《借据》上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显属不当,被告张建创理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傅绍节请求被告张建创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张建创与与被告王德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上述债务应属被告张建创与被告王德妍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建创与被告王德妍共同偿还。现原告傅绍节诉请被告王德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法合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建创、王德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创、王德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傅绍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被告张建创、王德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关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