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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学生,住喀左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本院在执行万某某与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肖玲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对房产、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羿   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