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喻少彬与喻德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少彬,喻德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344号原告:喻少彬,男,1936年7月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巢湖市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卫红(原告女儿),女,1968年8月29日生,职工,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喻德明,男,193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秋萍(被告女儿),女,1973年9月2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喻少彬与被告喻德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喻少彬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喻少彬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喻少彬负担。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周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