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虎与黄恩维、陈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虎,黄恩维,陈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虎,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黄恩维,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陈学刚,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高虎与黄恩维、陈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恩维除有贵A088**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已在车管所禁止过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2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