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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虎与黄恩维、陈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虎,黄恩维,陈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虎,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黄恩维,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陈学刚,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高虎与黄恩维、陈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恩维除有贵A088**号别克牌轿车一辆(已在车管所禁止过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2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