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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琼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2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98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26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吴琼,女,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逮捕。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琼在石狮市琼林巷142号晶都精品公寓7楼709房间内,趁段晓冬睡觉之机,盗走段放在床头柜上的1部苹果iphone7手机(价值人民币5297元)。2017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先后二次通过电话传唤并在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吴琼。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被告人吴琼取得段晓冬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吴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29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追回,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吴琼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吴琼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