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咏东、邢瑞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何咏东,邢瑞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何咏东,男,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邢瑞澜,女,生于1970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咏东、邢瑞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咏东在银行的存款64000元,对不足部分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川1321执恢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咏东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工资账户),待冻结一年期满后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