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雪云与柳文革、柳海根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云,柳文革,柳海根,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2100号原告杨雪云,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罗海红,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巧华,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文革,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柳海根,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长沙市岳麓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萧龙,长沙市岳麓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负责人黄洪林。原告杨雪云与被告柳文革、柳海根、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家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云及委托代理人罗海红、易巧华,被告柳文革、柳海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刚、陈萧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家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云请求本院判令:1、柳文革返还杨雪云土地补偿款193250元;保家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柳海根对上述款项中的887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当庭撤回对柳海根的起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柳文革答辩要点:杨雪云与柳文革离婚时,双方已约定离婚后两年内,如遇征收,杨雪云名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归柳文革所有;2014年至2015年柳文革所领取征收款系2006年至2007年期间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该款项因政府资金的原因,导致推迟发放。再者,杨雪云诉请的2014年之前的征收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杨雪云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柳海根答辩要点:同意柳文革的答辩意见。另,柳海根曾接受柳文革委托领取了涉案部分补偿款,且已将相关的补偿款交给了柳文革。因此,柳海根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保家村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杨雪云与柳文革于1987年10月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1988年1月20日生育男孩,取名柳波。婚后,杨雪云将户籍迁入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村鸟集垅组(以下简称鸟集垅组)。柳文革家庭户涉及人口3人即柳文革(户主)、杨雪云、柳波。2、2006年1月5日,杨雪云与柳文革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日,杨雪云作出书面的承诺:“杨雪云在离婚二年内不得私自迁走户口(。)期间(,)杨雪云在本组的一切分红归柳文革所有。杨雪云。”离婚后,杨雪云的户籍未从该组迁出;其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3、关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的补偿款情况(不含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被告认为,杨雪云不享有上述款项分配,且其诉请的2014年之前征收补偿款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认为,因涉案款项均以户为单位下发,相关补偿款均通知柳文革领取,而柳文革与杨雪云离婚后,柳文革并未将此告知给杨雪云。杨雪云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结合本案案情,本院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认可。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经查,原告提交的《鸟集垅组2009年分工明细表》1张,其中并没有柳文革户补偿款分得情况;《鸟集垅组2010年分工明细表》3张,柳文革户3人(柳文革、杨雪云、柳波)参与分配按11900元/人分得35700元;《鸟集垅组2011年土地费分配明细表》4张,柳文革户3人参与分配按700元/人分得2100元;《鸟集垅组2013年租金分红名(明)细表》2张,柳文革户3人按250元分得750元;《保家村鸟集垅组资金分配情况表》1张,柳文革户3人按4200元/人分得12600元,共计51150元。上述款项均在柳文革的名下。4、关于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1)被告认为,上述资金系2006年、2007年两年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因故推迟至2014、2015年发放。原告承诺离婚后对该期间的资金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享有相应的份额。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收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政策和长沙县榔梨街道的实际情况,长沙县榔梨街道对生产留地处置方法如下: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底自行开发;二是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上级招商,将留地利润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2006年,保家村开始实行生产留地安置工作,但对生产留地处置方法未形成决议。2014年,该村对生产留地处置方法按民主议定程序,最终选择以后种方式予以开发。2014年,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予以发布。故此,讼争的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征收协议于2014年才正式生效。因此,本院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故,原告杨雪云享有上述土地安置资金相应的份额。(2)2014年春节前夕,鸟集垅组按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由其统一主持分配。鸟集垅组通过召开户主大会讨论通过《保家村鸟集垅组8%生产留地收益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①独生证多享受50%,户口在本组的外嫁女享受同等待遇,户口在本组的外孙子不享受。②动迁人口最高分配额每人不超过15万元,103号令征收的人口最高分配每人不超过12万元(2016年元月前付清,分两次付款)。③受益对象家庭新增人口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鸟集垅组按涉案分配方案将分两次将上述8%生产留地资金予以分配。柳文革户涉及家庭人口3人按动迁人口参与分配,且独生子女多享受50%的分配。因此,柳文革户两次分配资金各得262500元,共分得征收补偿款525000元(其中3人按150000元/人,独生子女家庭多享有75000元)。其中,第一次分配资金由柳海根代领,已转交给柳文革;第二次分配资金由柳文革领取。5、关于保家村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认为,保家村在征收款分配过程存有过错,应对其应享有份额的补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情况,杨雪云与柳文革离婚后,并未将相关离婚协议等提交给保家村,且杨雪云离婚后再婚,并未与柳文革分户,保家村以户为单位,将涉案款项已经全部下发给了户主柳文革,并无过错。故此,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6、因柳海根代领的款项均已转付给了柳文革。原告杨雪云当庭撤回对被告柳海根的起诉。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保家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本案系共有纠纷。被告保家村将涉案征地补偿费全部以户为单位下发至户主柳文革的名下,因此,涉案征地补偿款属于柳文革户中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原告杨雪云享有相应的份额。现原告杨雪云要求被告柳文革返还征收款193250元。经查,柳文革户2010年至2014年期间,按人均17050元,3人共分得51150元;8%生产留地安置资金共分得征地补偿款525000元【其中柳波150000元、杨雪云1875**元(150000元+75000元÷2人)、柳文革187500元】;因此,原告杨雪云享有份额共计204550元,现原告只要求19325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杨雪云要求被告保家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保家村在涉案征收款分配过程并不存有过错,亦不存在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情形,故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柳文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雪云征地补偿款193250元;二、驳回原告杨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65元,由被告柳文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宇人民陪审员 邓炼人民陪审员 苏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瑶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