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跃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某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669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法定代表人:赵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奎,该公司会计。被告:姜某飞,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