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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尹如才与王显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如才,王显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87号原告:尹如才,男,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琴,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显全,男,生于1975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原告尹如才与被告王显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如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显全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如才诉称:2015年6月,被告王显全承包东巩镇双坪一处工地,让我找几位工人到工地干活。随后我找了5位工人连同我本人到工地干活。截止2015年7月,被告尚欠工资243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6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并保证同年农历2月5日前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未予支付。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4300元。被告王显全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王显全承包东巩镇双坪一处工地,让原告作为工头,找几位工人到工地施工,工资由被告与原告结算。随后原告找到王兴发、廖明林、廖焕奎、周家生、尹本虎一起在工地施工。截止2015年7月,被告仅支付6500元,剩余工资未结算。2016年2月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工资243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2016年正月十五至二月初五期间付清。逾期被告未付款,2016年7月22日,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承诺2016年8月25日前付清,并书写承诺1份,但被告仍未付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被告书写的欠条、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劳动报酬243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显全应当积极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显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尹如才劳动报酬24300元。案件受理费407.50元,由原告王显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为:开户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审 判 长  刘 玉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人民陪审员  胡世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