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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宏树与李剑洁、罗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树,李剑洁,罗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徐宏树,女。被执行人李剑洁,女。被执行人罗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宏树与被执行人李剑洁、罗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剑洁、罗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序金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顾珂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