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白春景、张杨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春景,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福建省安溪县,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并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力、夏洁,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杨武,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海沧区,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尚文(外号“鸡仔”),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美娇,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海沧区。2016年9月27日因提供赌博场所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行政拘留12天,同年10月21日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宇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四被告人、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白春景伙同张杨武、张尚文共同出资,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后柯南区194号由被告人胡美娇所开设的快餐店内,摆放一台八人座“兰博基尼”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负责招募培训管理人员,并经手赌场记账等具体事务;被告人张尚文照看场子等,被告人胡美娇明知白春景等人设置赌博机仍提供场地并收取租金。截至2016年9月13日,通过该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352元并由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三人平分。此外,被告人白春景与张尚文还共同购进一台单人座赌博机,被告人张杨武、胡美娇各自购进一台单人座赌博机,均摆放在该店内供人赌博盈利。2016年9月22日上午,东孚派出所民警在清查时发现该处涉赌,依法查扣上述四台赌博机并当场查扣现金人民币921元,后将在场的被告人胡美娇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下午,被告人白春景在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菜市场附近被将抓获归案,同年9月30日、10月18日被告人张杨武、张尚文分别主动到东孚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扣押在案的赌博机、硬币等物证,记账账本等书证,证人黄某1证言,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供述和辩解,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以牟利为目的,共同或单独提供赌博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一万九千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美娇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杨武、张尚文到案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春景、胡美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白春景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还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开设赌场时间较短,非法获益较少,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犯罪前科,系家庭经济支柱,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白春景伙同张杨武、张尚文共同出资,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后柯南区194号由被告人胡美娇所开设的快餐店内,摆放一台八人座“兰博基尼”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负责招募培训管理人员,并经手赌场记账等具体事务;被告人张尚文照看场子等,被告人胡美娇明知白春景等人设置赌博机仍提供场地并收取租金。截至2016年9月13日,通过该赌博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352元并由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三人平分;胡美娇在赌场经营期间非法获取租金人民币6000元。此外,被告人白春景与张尚文还共同购进一台单人座赌博机,被告人张杨武、胡美娇各自购进一台单人座赌博机,均摆放在该店内供人赌博盈利。2016年9月22日上午,东孚派出所民警在清查时发现该处涉赌,依法查扣上述四台赌博机并当场查扣现金人民币921元,后将在场的被告人胡美娇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下午,被告人白春景在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菜市场附近被将抓获归案,同年9月30日、10月18日被告人张杨武、张尚文分别主动到东孚派出所投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9352元;被告人胡美娇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在案的赌博机11台、硬币现金共计921元等物证,记账账本等书证,证人黄某1证言,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为非法牟利,共同提供赌博机开设赌场或提供赌博场所;其中,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9352元,胡美娇非法获利达6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系赌场的股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各自所参与全部犯罪的时间、持股或分成比例、作用大小等情节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胡美娇系直接帮助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根据其所参与犯罪的时间、获利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杨武、张尚文到案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春景、胡美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春景的辩护人提出白春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非法获益较少、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犯罪前科,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等相关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胡美娇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春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二、被告人张扬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三、被告人张尚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四、被告人胡美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白春景、张杨武、张尚文共同退赃款人民币19352元、被告人胡美娇退赃款人民币6000元、赌博机11台及硬币现金921元均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记账本1本作为证据予以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军晖人民陪审员 林向维人民陪审员 齐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明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三、关于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五、关于赌资的认定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