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彭继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60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继敏,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继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继敏于2017年4月4日5时许,饮酒后驾驶鄂A×××××大众牌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平安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平安路与瑞安街交会路口时,被告人彭继敏在驾驶室睡着,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送至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彭继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继敏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彭继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继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继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