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汪烈河诉被告李秋来、方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烈河,李秋来,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213号原告汪烈河,男。被告李秋来,男。被告方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烈河诉被告李秋来、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烈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烈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烈河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