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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汪烈河诉被告李秋来、方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烈河,李秋来,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213号原告汪烈河,男。被告李秋来,男。被告方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烈河诉被告李秋来、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烈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烈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烈河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