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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六生与梁福长、任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六生,梁福长,任宇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501号原告:肖六生,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农民,住宜丰县。被告:梁福长,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任宇峰,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肖六生诉被告梁福长,任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肖六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六生以被告梁福长、任宇峰已给付了购房预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六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81元。审判员 曾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