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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塞上华强装饰工贸有限公司、胡承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塞上华强装饰工贸有限公司,胡承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24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塞上华强装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丽景南街376号铝材市场C区31-32号。法定代表人:胡文强,执行董事。被告:胡承风,男,1981年8月12日生,安徵省芜湖市芜湖县。工作地址:宁夏银川市丽景南街376号铝材市场C区3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塞上华强装饰工贸有限公司、胡承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夏塞上华强装饰工贸有限公司、胡承风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夏塞上华强装饰工贸有限公司、胡承风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