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和闫某甲;闫某;兰州住商致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甲,闫某,兰州住商致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736号原告李某,被告闫某甲,被告闫某被告:兰州住商致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某、闫某、兰州住商致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计1725.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余款1725.5元退回原告李某。审判员 苏克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