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华诉被告张致富、张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华,张致富,张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60号原告:郭志华,女,1981年6月19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致富,男,1973年8月29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被告:张立红(系张致富妻子),女,1974年4月14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华与被告张致富、张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志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志华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国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