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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金仓街道海瑞饲料店与被告蒋南、李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652号本院2017年5月27日对原告莱州市金仓街道海瑞饲料店与被告蒋南、李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683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683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正数第9行“2034”补正为“1364”;第10行在“。”后增加内容:“保全申请费670元,由被告蒋南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蒋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审 判 长  滕秀桂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人民陪审员  姜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