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乃雄与刘文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乃雄,刘文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345号原告赵乃雄,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刘文旭,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30岁,1986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乃雄诉被告刘文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乃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刘吉华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郝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