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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2016)皖120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327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