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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奕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奕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182号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69号富友国际花园售房部三楼(昌吉市69区1丘20栋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俊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池,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奕霏,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奕霏(曾用名李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桂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