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XX俊与佟秀燕、刘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俊,佟秀燕,刘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字14号申请执行人XX俊,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佟秀燕,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启伟,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XX俊与被执行人佟秀燕、刘启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延民初字第5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97814.5元),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XX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佟秀燕、刘启伟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佟秀燕、刘启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启伟的公积金95552.29元,申请执行人XX俊向本院申请同意对本案进入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5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