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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号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原告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诉称:2015年5月20日到2015年6月16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39000元整。2015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写了一张金额为39000元的欠条并签字。2015年6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900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写了一张金额为5900元的欠条并签字。经过多次索要,被告不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4900元;2、被告第一笔欠款39000元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5.5%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暂时计算到2016年12月15日,利息为3217.5元);第二笔欠款5900元从2015年6月26日起按5.5%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暂时计算到2016年12月15日,利息为477.7元)。欠款及利息两项共计48595.2元。经查,2015年6月16日,某某向某某出具金额为39000元的《欠条》,证实用于购买房子定金。2015年6月26日,某某向某某出具金额为5900元的《欠条》,证实用途用于购买房产。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有误,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本案被告某某的欠款是用于购买房产和购房定金,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系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对此,本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某某人民陪审员  某某人民陪审员  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某某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