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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怀龙与卢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龙,卢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安徽省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632号原告:朱怀龙,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斌,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继文,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卢飞,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负责人:钱振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有文,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城中嘉园9号楼101-102室。法定代表人:莫然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龙与被告卢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安徽省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龙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