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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斯新平、卢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新平,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斯新平,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卢明,男,1982年11月27日,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明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3幢3单元5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079159号];二、被执行人卢明及上述房产占有、使用人员应在2017年6月10日前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