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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崇辉与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辉,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崇辉,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沟街14号河苑观景花园2栋B单元15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新城F区6-7栋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郝星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崇辉申请执行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民终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哈尔滨圣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