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文莉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袁勇,刘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29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林,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丹,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袁勇,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莉,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袁勇、���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关注公众号“”